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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精选8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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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

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精选8篇)

为了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XX]6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晋市政办发电[20XX]17号)和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泽州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泽政办函[20XX]2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裏汾“8·29”房屋坍塌重大事故教训,持续扎实开展“三零”单位创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査整治,用2-3年时间,彻底消除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

立即对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同步建立和完善全镇城乡房屋基本信息数据台帐。

(一)重点排查(20XX年10月-12月)

各村辖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完成对两类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一是对用作经营的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二是对人员密集场所(农家类、饭店、餐馆、超市、会议室、戏台,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以上重点房屋排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到立查立改,并建立健全本村房屋建设相关数据台帐。

(二)重点整治、全面排查(20XX年10月-20XX年6月)

一是在20XX年全面完成重点房屋安全隐患排査基础上,全部完成房屋的安全隐患整治;二是全面完成重点房屋之外(含空心村)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全镇城乡房屋基本情况,建立房屋档案台帐。

(三)全面整治(20XX年1月-20XX年12月)。

基本完成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完善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成房屋数据台帐,实现全镇城乡房屋规范化管理。

三、具体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统筹全镇各方力量,各村要组织专人按照全覆盖、网格化排査和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房屋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大对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的排査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1、排查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全面排査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建造方式、建筑层数及面积、土地性质、房屋用途、农村房屋用能方式等。

(2)违法违规建筑情况。以违法建设和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全面排查各类房屋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私搭乱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

(3)危险建筑情况。房屋结构安全,主要排查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农村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消防用电燃气安全,主要排查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房屋选址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施工工地安全,主要排查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各类临时用房的场地、消防、用电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违规使用低于A级要求的彩钢板和保温材料等。

2、实施路径

农村分两条路径排查:村庄按照城乡结合部、镇区和集镇中心村、一般村的路径排查;村庄内房屋按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自住房、其他房屋的路径排查。城镇房屋按照经营场所(特别是住宅改门店,学校周边的经营房屋,“小饭桌”等)、人员密集场所、改扩建活动多发区域、违法违规改造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屋及老旧房屋排查。排查人员在网格内依照排查路径,逐类逐房列出清单,有序开展全面排查。

3、逐步建立房屋档案。

排查人员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建立房屋信息档案。

(二)实施精准整治。

各村要按照“两清单、一台账”,立查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

1、集中研判。包村干部会同各村、社区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和严重安全隐患。

对研判结果为安全的房屋、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已经鉴定为安全的住房,可直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对研判结果为一般安全隐患的住房,依据隐患清单,分类提出整治清单。对研判结果为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提出鉴定建议。

对研判结果为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

2、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房以及无法确定隐患等级的房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对加建、改建、扩建以及结构形式复杂、6米以上跨度的房屋和钢网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的,全部进行技术复核,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行安全鉴定,提出整治要求;无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的,直接进行安全鉴定。

3、分类整治。根据研判和鉴定结果,列出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对照清单开展整治,对重点隐患立查立改,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对照清单,按要求限期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鉴定提出的整治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无法加固修缮的予以拆除。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造成安全隐患的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4、整治验收。经营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患整治,由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由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组织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镇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各片片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村干部为成员的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协调、组织推动、工作保障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全面统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村要按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本村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重点整治合账,督促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履行首要责任,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和村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房屋建设资料,对照整治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

(二)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房屋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积极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沟通,负责指导城乡住房和直管公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镇应急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镇自然资源办公室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房屋选址安全,以及房屋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审批和排查整治,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镇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镇宣传、统战、机关事务管理、发改(粮食)、教育(科技)、工信(商务)、公安派出所、民政、司法、财政、交通、水务、林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体育、能源等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增强房屋安全意识,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篇二: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汲取近年来国内多处房屋倒塌,特别是湖南长沙“4·29”居民房屋倒塌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全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腊勐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和“十五条硬措施”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治理,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全镇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实施步骤

按照“初步判断、隐患核查、安全鉴定、逐一整治”的工作方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整治行动。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5月10日—5月20日)

排查范围: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迅速组织力量,对所有房屋建筑场地地质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使用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方面进行逐一排查,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一是全面排查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人员密集型、存在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等重点场所和区域的房屋建筑;二是全面排查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非自建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三是全面排查10个村(社区)各小组、学校、医院、驻腊企业等重点区域的房屋建筑;四是全面排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五是全面排查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六是全面排查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建筑。

开展方式:从镇直及驻腊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人大主席、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镇直及驻腊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运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镇域范围内经营性、集聚性房屋建筑进行排查,同时,认真填写《腊勐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表》;及时覆盖动态新增非经营性、非集聚性房屋建筑的排查。其中,镇中心学校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排查;镇卫生院负责医疗场所的排查;镇工作组负责在建项目、文化旅游场所、客运站、宾馆、KTV、农贸市场、加油站、地质灾害隐患点、农业生产设施及加工用房的排查;其他房屋建筑设施的排查由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排查工作要在5月24日前全面完成,并将形成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建筑清单,经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报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数据上报实行5日一报送。

(二)核查鉴定阶段(20XX年5月25日—6月5日)

摸底排查完成后,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及时组织镇安委会、腊勐市场监督管理所、腊勐自然资源管理所、腊勐派出所等部门工作人员人员,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修订)》等技术规范,在20XX年6月2日前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现场核查,给出安全隐患排查初步认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并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安全隐患突出的房屋建筑进行专业鉴定,给出结论及处理建议,准确掌握全镇房屋建筑底数。20XX年6月5日前汇总核查、鉴定情况,形成问题房屋整治清单,报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隐患整治阶段(20XX年6月6日—7月31日)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房屋安全问题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整治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逐一逐项分类处置,精准施策,明确整改标准、要求和整改时间。能立即整治的要立即整治;暂时无法整治的要暂停生产、经营,合理设置安全警示、告示,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巩固提升总结阶段(20XX年8月1日—12月31日)

持续开展整治“回头看”行动,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巩固房屋建筑隐患排查整治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房屋安全监管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整治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紧迫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聚焦整治重点,准确把握有关技术标准,及时组建排查整治队伍,做好人员培训,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高质高效抓好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扛牢主体责任。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社区)是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村工作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镇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含所属单位及住宿、经营用房等)房屋建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坚持自查、自改、自销原则,切实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整治责任。三是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行业、各部门要按职能职责督促涉及的房屋建筑,特别是自建房用作出租、住宿、餐饮、学校、幼儿园、超市、卫生医疗机构、养老和福利机构、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生产经营和人员密集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主体责任,严禁违规装修改造、违法搭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在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各类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行为。四是落实整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根据房屋安全性鉴定结果、房屋类型(统建、自建)、用途(经营性、非经营性)等因素,分级分类建立问题隐患整治清单,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清单和责任人,明确整治工作时限,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存在隐患擅自改变结构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转移安置人员,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拆除或经鉴定后整改等措施;对存在改变布局、改变使用性质等一般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经鉴定后整改;对无安全隐患的,要加强监管,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主体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村(社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群众思想认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保障群众信息知情权,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增强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源头管理与存量消化双管齐下,切实改善房屋建筑安全状况。

(四)加强督促指导。领导小组要会同村(社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同时,镇纪委要密切关注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

篇三: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为消除本行政区域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房规范〔20XX〕3号)等规章及文件精神,综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城镇房屋承灾体调查相关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通过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形成在房屋使用安全上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范围

(一)总体范围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对涉军队用房、保密单位用房等有特别工作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20XX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之内,但应予注记。

(二)重点范围

排查重点范围包括:

1、小梁薄板房屋;

2、改变规划设计用途、拆改承重构件的房屋;

3、未整治完成的违法建筑;

4、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房屋;

5、在房屋安全方面存在“四有”现象(即有多次报修、有查抢险记录、有投诉或反映、有明显隐患)的房屋。

三、工作原则

(一)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遵循“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三)房屋排查整治原则上以“自然幢”为单位,按《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开展数据采集,通过市里统一的排查软件填写、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四)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原则,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做到“一房一方案”、“一项一销号”。

四、管理机构

(一)成立普陀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区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本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规划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房管局、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宗办、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消防支队、区体育局、区民防办等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区领导小组成员。

区领导小组下设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设在区房管局,负责落实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推进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预算编制、资源调配等工作,负责做好与市级协调机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推进各街道(镇)做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各街道(镇)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加强汛期、疫情防控期间城镇房屋建设和隐患整治工作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负责统计、梳理、汇总各街道(镇)的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并按区领导小组的要求,动态组织对各街道(镇)工作绩效的考核。

各街道(镇)成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

要切实落实街道(镇)排查工作主体责任和整治工作督促指导责任,原则上由各街道(镇)分管领导担任小组组长,管理办(规建办)、网格中心、各街道(镇)房管机构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居委会书记为小组组员,落实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实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合辖区内的工作资源,做好信息收集、系统录入、牵头组织落实对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的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督促责任人落实临时避险措施和整治责任,同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群众宣传、信访投诉处理、矛盾化解和社会维稳等工作。

五、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房管局

1、负责按照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对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明确工作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协调区财政局落实区级资金,加强人员培训,协调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街道(镇)推进工作。

2、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各街道(镇)的工作数据送交和成果汇交等工作。

3、依托“一网统管”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平台,把城镇房屋综合化管理信息纳入平台,推进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信息共享,提供排查技术支撑,健全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4、对符合本市老旧住房综合修缮改造工作范围的需整治房屋纳入年度修缮改造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总结、提炼工作中的经验成果,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有长效”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区建管委

1、负责按照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对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配合区房管局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对经检测明确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的房屋安全问题,会同各街道(镇)督促责任人履行整治责任。

4、负责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会同各街道(镇)做好相关住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5、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三)区规划资源局

1、负责结合城镇房屋数据核查和调查工作成果,共享城镇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和地图信息。

2、协助开展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四)区应急局

1、结合本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协同做好面上排查整治协调等工作。

2、配合协调做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与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的成果汇交审核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城镇经营类房屋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

(六)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违法建筑和违规破坏承重构件房屋等的整治工作。

(七)区财政局

1、负责将城镇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所涉区级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等工作。

2、做好城镇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八)区文化旅游局

1、负责指导城镇文化和旅游经营性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九)区民宗办

1、负责指导城镇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区国资委

1、负责指导下属国有企业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一)区商务委

1、负责指导重点商业体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二)区机管局

1、负责指导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区机管局所服务保障管理的区机关集中办公点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三)区教育局

1、负责指导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四)区公安分局

1、负责指导城镇旅馆业、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复核等工作。

2、督促各属地派出所在各街道(镇)在隐患房屋整治过程中提供工作协助。

(十五)区民政局

1、负责指导城镇养老机构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六)区司法局

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镇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等工作。

(十七)区卫健委

1、负责指导城镇医疗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八)区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公众聚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各街道(镇)推进房屋消防安全整治相关工作。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九)区体育局

1、负责指导公共体育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区民防办

1、负责指导房屋民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有安全隐患民防设施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一)各街道(镇)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明确建议整治措施,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

3、负责督促责任人落实整治资金,制定整治方案,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在完成整治前,应协调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4、负责对相关责任人编制的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进行备案,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

5、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一)内业数据摸底

由区房管局负责,会同区应急局,综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城镇房屋承灾体调查相关内业工作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采购第三方服务单位为各街道(镇)提供技术支撑。

区规划资源局给予不动产登记信息方面的支撑。

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提供各自工作范围内掌握的房屋的相关信息。

各街道(镇)作为排查责任单位,应以街坊为单位,分片落实排查负责人,街坊内可以以居委会为单位,分组落实具体负责人,推进内业数据摸底工作。

第三方服务单位配合各街道(镇)开展本区城镇房屋内业数据摸底、比对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20XX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区内业数据摸底工作和排查重点范围内房屋的梳理。

(二)房屋外业调查

由第三方服务单位配合各街道(镇)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现场调查,核准房屋地理位置、改造情况、房屋安全隐患情况等信息,协助各街道(镇)采集房屋完损状况判断数据,并协助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调查,并出具初步排查书面结论。

参加外业现场调查的工作人员需持有统一的证件,各街道(镇)应做好证件使用人登记和证件的发放回收工作。

结合甘泉街道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区各街道(镇)全面推进,力争在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特殊房屋的调查

对于涉及市级及以上单位管理的房屋、涉军队用房及保密单位用房由各街道(镇)梳理房屋地址清单,由区房管局统一向市房管局汇报,请求协调对接权属单位配合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密信息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力争在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无明确权属信息由区规划资源局协助,做好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

(四)房屋的整治

1、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各街道(镇)向城管执法局上报。

2、组织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由所在街道(镇)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XX)、《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XX)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并明确建议整治措施。

对排查中发现的外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安全隐患问题,根据《关于本市房屋外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工作意见》(沪精推办〔20XX〕10号)的要求进行处置。

3、落实整治责任。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等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并落实整治资金。

对按照政策可纳入本市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由各街道(镇)报区房管局,申请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各街道(镇)负责做好居民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各街道(镇)督促本行业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治责任。

4、制定整治方案。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评估鉴定结论,编制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明确隐患处置的具体方式和处置时限,并报所在街道(镇)备案。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在完成整治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对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由确定的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并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制定修缮改造方案,予以实施。

5、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按照时限要求,加大对隐患处置方案编制和实施整改的督促力度,对加固、拆除重建等涉及相关行政审批的整治方式,区相关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协调落实申请主体,加快办理速度。

6、建立销项制度。各街道(镇)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全面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明确采取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有关内容,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7、整治完成时限。对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应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损坏房应在4年内完成整治。

(五)落实日常巡查

各街道(镇)结合网格化管理强化对既有房屋的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城镇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各街道(镇)加强台汛期间重点巡查,在面上排查的基础上,密切掌握房屋受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尚未整治完成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进行重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

(六)建立管理长效机制

各街道(镇)要配合区房管局按照本市统一要求,做好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动态处置”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完成。

七、工作保障

(一)资金承担

1、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摸底排查阶段的资金由区财政资金承担。

2、整治阶段的疑似隐患房屋的评估检测鉴定资金和整治资金由责任人承担。对可纳入本市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应优先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工作范围,按照市、区、业主既定的资金承担比例共同承担。

3、对责任人一时难以明确的疑似隐患房屋,由各街道(镇)落实资金先行托底开展疑似隐患房屋评估检测鉴定,根据检测报告明确的责任,督促责任人落实评估检测鉴定及整治资金。

(二)会商协调机制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建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会商协调制度。

1、排查摸底阶段,原则上每月召开由各街道(镇)参加的例会,汇总工作进度,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街道(镇)所提需求,参加例会。

2、整治阶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例会,有整治任务的街道(镇)和行业管理单位参加会议,研究整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第三方服务

第三方服务单位指由政府部门或各街道(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的,在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参与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宜为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推荐单位。

为保障房屋排查与后续评估检测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已在全面摸底排查时提供技术服务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同幢房屋的后续评估检测鉴定的技术服务单位。

(四)司法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协调审判机关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司法调解工作。

(五)工作报告

各街道镇应于每月15日和30日,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每月5日将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区领导小组。

八、其他规定

(一)工作依据标准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XX)

2、国家行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3、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XX)

4、《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方案》

5、其它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二)方案有效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部门另行出台新的工作文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方案解释

本方案解释由区房管局负责。

篇四: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柯岩街道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根据《柯桥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长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全面落实全街道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长效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工作小组

在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村(居、社区)分别成立工作小组,联系领导为组长,负责本村居、社区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长效整治的牵头、督促工作;驻村指导员负责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村居、社区书记为本项工作的具体牵头人,根据村居、社区实际合理划分网格,责任到人,其他村居、社区干部、工作人员、流动人口专管员做好本网格内的具体工作。柯岩派出所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柯岩街道应急管理站做好资料的收集及上报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底(时间至20XX年3月底)。由各村(居、社区)联系领导牵头,柯岩派出所落实流动人口专管员,对全街道所有出租房屋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登记造册,如实记录检查和隐患处置情况,填写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及督促房东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并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防范宣传,排查结束后,填好《居住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

(二)刚性整改(时间至20XX年5月底)。根据排查出来的问题清单,对照“九个标准”、“六个一律”的标准,各村(居、社区)联系领导立即组织驻村指导员、村居干部、流动人口专管员,根据本村居、社区实际落实整改,并下发《停止(出租、居住)通知书》、《停租整改通知书》、《承告知书租》,落实责任。整改一户,销号一户,并落实《整改复查意见书》。对期间不配合或屡教不改的,上报派出所、应急管理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依法查处。

(三)长效整治(长期)。各村(居、社区)要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新增出租房屋在出租前必须向村(居、社区)申请,村(居、社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安全规定的才可出租。村(居、社区)要建立居住出租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日常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完善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联系领导、驻村指导员、村(居、社区)、站所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各村(居、社区)整治小组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结合本村(居、社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工作。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村(居、社区)要承担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行政区内整治工作的统筹领导,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派出所、应急管理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整治目标,加强行政执法。居住出租房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经倒查后发现有排查、整改不到位或漏报、瞒报等情形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教,注重长效。各村(居、社区)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同时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火灾等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自查自纠,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纳入对各村(居、社区)责任制考核。街道各职能站所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力度,指导督促重点区域、重大隐患的集中整治。

篇五: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既有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湘建房函〔20XX〕3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XX〕4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五一”假期和当前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建明电〔20XX〕1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市安委会关于20XX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和辰溪县安全委员会(辰安〔20XX〕12号)关于印发《20XX年全县建筑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第一责任、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全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底数、完善动态管理台账、迅速有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房屋建筑倒塌事故发生,确保全镇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重点

通过“现场排查+查阅资料+技术鉴定”等方式,聚焦政府所在地、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敬老院和宗教场所(寺庙);聚焦违法违规擅自改建为宾馆、住房、农家乐、酒楼等经营性的自建房;聚焦违规加高加层、在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突击违规建房等,针对农村既有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迅速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一抓到底、彻底解决。

(一)农村既有房屋。全面排查整治农村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重点聚焦政府所在地、安置点、集镇、学校及周边、幼儿园、农家乐、敬老院和宗教场所等区域,聚焦用作生产经营、违规加高加层的农村自建房,以及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突击违规建房等,重点排查房屋手续办理情况、改扩建情况、用作经营情况、房屋安全情况等;动员产权人(使用人)落实隐患整治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

(二)房屋建筑施工。重点检查在建房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未批先建”项目处理,长期停工项目安全管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高支模、深基坑、高切坡、起重机械、临时用电、桥梁架设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施工现场临时消防安全防范落实情况。

(三)道路及桥梁。深入排查桥梁结构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运营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重点排查农村桥梁桥面及附属结构、上下部结构、超限车辆过桥、桥梁改扩建、桥梁超期服役等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桥梁进行特殊检查的情况,常规定期监测、维护、保养情况。

三、处置措施

各村(社区)和镇直有关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要现场交办、立行立改。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一单四制”制度实行交办,果断采取限制或停止使用、及时疏散转移人员等措施加以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其中: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违规加高加层建筑,必须立即撤离人员,责令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立即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及时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真实有效鉴定报告,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维修、加固、依法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必须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及时消除隐患并销号。

(三)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两违”建筑,镇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采取责令停工、执法查处、依法拆除等措施严厉打击,消除监管盲区,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四、时间安排

从20XX年4月30日至20XX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深入排查阶段(4月30日至5月15日)。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整治”要求,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对全镇所有房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做到排查不漏一栋、不漏一户、隐患不漏一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并将隐患问题向属地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进行交办。各村(社区)镇职能部门要向镇政府递交目标责任状,产权人与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村(社区)签订承诺书。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30日至9月30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要科学细化整改措施,实行“一楼一策”,通过维修、加固、停止使用、依法拆除等全面落实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其中:

1、对20XX年4月30日前,县住建系统排查发现的尚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于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2、对排查出的政府所在地、安置点、集镇、学校及周边、幼儿园、农家乐、敬老院和宗教场所拆迁红线范围内等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和违规加层、乱搭乱建房屋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除前款所述要求外,排查发现的所有安全隐患于9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督促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及企业(项目)着力解决现有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的同时,找准农促房屋建筑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构建监管体系、明晰监管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第一组长,镇政府镇长任组长,镇人大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镇危改办、应急办、国土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各村(社区)书记为成员的房屋建筑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及直行业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和产权人责任,不断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及基层组织有效协同、高度联动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严格发挥牵头统筹协调作用,各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强有力工作合力。

(二)坚持问题向导,坚守工作原则。盯紧风险隐患突出的领域、盯紧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及时发现突出问题,认真深刻分析研判,综合分类及时处置。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村(社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利用宣传册、村村响、宣传车、横幅标语等载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核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举报地点设一楼党政办,举报电话:5323007)

(四)严格整改落实,严肃查处问责。联村领导落实督导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迅速研判处理,属于重大风险隐患的要严格按照“一单四制”制度实行交办,采取坚决限制或停止使用、及时疏散转移人员等断然措施加以整改,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由镇纪委监委牵头成立监督、督查专班,深入各村(社区)、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重大隐患不整治或整治不到位和发现非法违法活动不依法处置的,一律实施事前问责;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主体,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坚决防止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的事故发生。

(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报送资料。各村(社区)要分类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并动态管理。同时,每天下午4点前及时报送当天排查进度表,并动态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好专项整治工作各类会议、排查现场和整改现场图片资料,分类建立完善各类工作表格和工作总结。报送资料须经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篇六: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X安办〔202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减灾防灾救灾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要求,集中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始终,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风险隐患管控,强化隐患问题排查整改,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含民房、限额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轨道交通工程、截污管网工程等。

三、治理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重点任务

(一)压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要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同时结合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日常安全教育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要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水平,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向好发展。

2、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三要管”要求,将农民安居房、限额以下及装饰装修等房屋建筑工程纳入监管,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责任,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落实落细各项治理措施。制定本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要按照“三定规定”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按照《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发挥牵头作用,督促参建各方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4、压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保证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与分包单位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强化管理措施,将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与本单位人员同培训、同教育、同监督。

5、督促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旁站、巡视和验收监督等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每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指导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监理及建设单位。检测、监测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服务,确保检测、监测报告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真实、可靠。

(二)突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领域管控

6、加强管控体系。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督促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充分应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系统”,施工单位应如实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系统”中录入填报危大工程有关信息,监理单位如实审核危大工程信息情况,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

7、排查安全隐患。结合《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限空间“七个不准”等规定,“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及时化解安全风险。

8、落实隐患整改。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项目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达到挂牌督办的坚决实施挂牌督办,落实闭环管理。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除依法依规整顿外,一律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9、实施提级管控。对于公众假期和夜间施工以及有关部门发出自然灾害或气候预警的时段,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严落实提级管控要求,引导项目危大工程非必要不施工。确需施工的,企业负责人或驻粤(莞)负责人要带班值守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时段全天候在岗指挥。

(三)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0、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8〕228号),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手册要求。各参建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要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信息化应用,将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2、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四)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水平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参建各方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全面推行施工企业“三个一”安全教育,即每天开工前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每周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小结,每月组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汇报一次安全责任履职情况,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4、强化现场安全防护。参建各方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根据施工安全需要,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5、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持续推行在建受监项目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在建工地出入口、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防控、车辆出土等有关情况进行巡查。强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实名制工作,严格落实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系统,杜绝无证人员擅自操作建筑起重机械。推进基坑工程安全监测预警平台使用,全市所有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深基坑工程须全部接入监测平台。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视频线上安全监控巡查机制,推进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

6、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参建各方要根据工程施工风险特点和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等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强化重要时间节点提级管控制度落实,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五)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7、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重点检查企业应包含(但不仅限于)承建项目含超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隐患整改、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等参建企业。重点执法事项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企业和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危大工程管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用电动火管理以及安全防护设施配备等。

8、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对应办未办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将工程项目肢解后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0、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一律提请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实施信用分值清零机制,一年内(一个自然年,下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用分值清零一年,到期后恢复有效信用分值的70%;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用分值清零三年,到期后恢复有效的信用分值的30%;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用分值永久清零。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1、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园区(镇街)要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2、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3、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4、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五、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20日—4月30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结合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OA邮箱(电话:XXX)。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30日)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扎实开展汛期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排查全覆盖、隐患全整改。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于2022年8月10日前,对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

(三)“回头看”持续阶段(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并持续开展下一轮排查整治工作。我局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安排专项人、财、物加强开展排查治理,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治理任务。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将治理行动与全市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按照阶段工作任务,有序推进治理。

(三)狠抓责任落实,提高监管效能。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促进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监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五)巩固整治成果,健全长效机制。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结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经验做法、成效与问题,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将治理成果固化成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促进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水平。

请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情况汇总和报送工作,阶段性总结于2022年8月10日,年度和总结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和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OA邮箱(电话:XXX)。

篇七: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

为扎实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根据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永安市生产经营租住场所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方案》(永政安办〔20XX〕1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市县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管职责,以依法查处和强化督查为着力点,提升监管效能,全力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处。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排查抄告的和有关部门抄告的利用危险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部门职责内依法进行查处。

(二)督导检查。按照市《整治方案》的规定,专项行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市场监管所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当地住建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三、查处原则

(一)单位或者个人以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排查发现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危险房屋处置整改完毕前,暂不予以办理。

(二)对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排查发现并抄告的利用危险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查处部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的无证且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

2、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无证经营行为,由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

3、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无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时间安排

20XX年5月开始至20XX年9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5月10日前))。各市场监管所应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对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参与排查整改阶段(20XX年8月20日前)。结合工作部署情况,参与对地方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排查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20XX年9月20日前)。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完善制度机制,提高生产、经营、租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好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应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涉及应由其它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的利用危险房屋从事无证经营案件线索,应及时提醒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移送其它行政许可部门查处。

(三)加强联系,定期反馈。各单位应指定一个相关人员作联络员,承担牵头组织和沟通联系有关工作,6月起,各市场监管所每月20日前向局市场科报送《生产、经营、租住场所重大火灾风险统计表》(见附件1)和当月工作小结,9月1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篇八:2022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分步推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

各镇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场镇建成区外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进行全面摸底。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逐户逐栋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开展摸底调查,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各类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作为本次摸底排查的重中之重。力争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20XX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排查的农村房屋包括但不限于:

(1)公安派出所、医院(卫生所、私人诊所)、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客运站等人员聚集使用的公共建筑;

(2)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农贸市场(含商店)、酒店(含民宿、农家乐、餐馆、茶馆等);

(3)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农村房屋;

(4)改变房屋结构、搭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房屋;

(5)建设标准低、使用预制板建设的农村房屋。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镇街要同步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同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此项工作力争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XX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3、排查步骤。

(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按照每个行政村落实1—2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后,分派至相关村社配合开展排查工作。

(2)镇街排查。产权人(使用人)是农村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排查时须逐栋逐户采集农村房屋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同时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并由产权人(使用人)、排查人、专业技术人员、镇街负责人签字。

(3)区抽查。镇街排查结束后,区级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抽查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必要时可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镇街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二)重点整治。

各镇街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XX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1、制定整治方案。镇街要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建议整治措施。在此基础上,汇总安全隐患情况、建议整治措施等,综合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各镇街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农村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同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整治要求。坚持“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做到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巡查监测,确保农村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4、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台账。区、镇街、村(居)委会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1户、销号1户。各相关行业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镇街对整治完成的农村房屋进行逐户复核,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三)全面整治。

各镇街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要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要健全镇街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区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单位。落实“区负总责、镇街抓落实”工作机制,要切实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区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做好方案制定、进度安排、任务落地、人员调配、经费保障等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利用市级共享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建新房拆旧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等行为排查整治。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区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对各镇街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上报区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自20XX年12月起,各镇街需每周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表(附件1)报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进度滞后的镇街进行督促检查。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各镇街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镇(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各镇街要成立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劝导工作小组,对不配合、不支持排查整治工作的农村群众,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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