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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精选5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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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2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2022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精选5篇)

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平安鹤壁建设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探索创新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坚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卫生健康系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1、一级调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原则,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规范投诉管理,配齐配强调解队伍,保证医患沟通有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保障病人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提高患者对疾病诊疗全过程及其风险性的认识,减少医患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要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医院内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解决矛盾,不把小事变大事,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2、二级调解。充分发挥第三方(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作用,如在短时间(一周内)医院内部难以化解的复杂医患纠纷问题可引导患者及家属经医调委途径解决,如医调委无法受理或解决的医患纠纷,再次由院领导包案,专人负责,制定台账,采取多种沟通途径及方式予以攻坚,限期办结。

3、三级调解。各县区卫健委要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室,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联合信访、公安、司法等部门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各类矛盾纠纷问题要一律按程序受理、交办、督办、反馈、通报。

(二)建立积案化解常态化机制。

1、坚持定期分析研判。聚焦风险隐患,围绕重大节假日、各敏感期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处置。坚持定期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全面评估研判卫生健康系统存在的重点问题、重点人群,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建立调处化解台账,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每月对账、督办,直至化解销号。

2、加大源头预防力度。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源头预防化解,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要抓好特定利益群体的专项治理,要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密切掌握各类不稳定隐患,特别是准确掌握群体重点人动向,及早获取串联聚集的预警性、内幕性、行动性信息,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各医疗单位要千方百计预防好处置好医疗纠纷,把纠纷化解在院内,做到矛盾不上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本单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二)加强督导检查。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部门主体责任。将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同时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没有及时解决而酿成群体性事件、恶性极端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二:2022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XX县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构建快速、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矛盾纠纷化解率均达90%以上,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

二、工作任务

(一)搭建多元化解调解平台。县乡村三级依托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能定位,组建“矛盾纠纷联合化解中心”。提升县联化中心建设,抓实乡镇联化中心,完善村级调解平台。乡镇和村(社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室,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村调解员实行“村聘民选”,聘请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和热心人士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打造个人调解工作室,每个乡镇打造1个以上。积极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对民间纠纷、特定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云平台建设,及时录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每月5日前上报信息数据。充分运用江西省大数据平台数据,对全县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区域分布、案件类型进行系统分析、精确研判、科学决策。

(二)搭建专业性行业性解平台。司法局、卫健委、教体局、交警大队、林业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市监局等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打造好医疗纠纷、学校学生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山林权属、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等纠纷调解中心,实现实体化运作。其他行政调解职能部门要做到机构、场所、人员、制度、经费“五到位”。做到所有行政调解职能单位建立调解机构组织,突出抓好专业性行业性调解。

(三)搭建司法调解平台。县法院要选择一些优秀法官、办案标兵、调解能手,并以他们的名字命名建立品牌法官调解室,对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和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先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探索建立行业法庭,实现专案专审。县检察院设立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以聘请专职调解员、与人民调解组织签署工作协议等方式,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平台。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推动律师参与所在地矛盾纠纷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调解建议,引导依法调解。

(四)组建专家库。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山林权属、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物业管理等领域专家的资源优势,建立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综治组织审核的方式,主要从相关领域在职或退休人员中选聘,储备和培养一批调解专家和调解能手。

(五)健全多元化解运行机制。联合化解中心要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担负对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调处化解、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部门和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建立多元化解平台,县级进一步抓好信访纠纷联合化解中心,各乡镇要继续建好诉调联动中心,进一步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品牌。推进行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仲调、仲行、仲诉对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研究解决资源配置、平台搭建、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重要问题。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解员、仲裁员等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队伍和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要严格准入标准,把熟悉法律法规、热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具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队伍中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人员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鼓励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培训机构,提高调解水平。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考核奖惩。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篇三:2022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全区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依法依规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总体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类调解组织、队伍、机制和保障建设,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为建设平安永定、法治永定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区司法局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区人民法院对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1、人员组成。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证3-9名成员。

(1)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公检法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街道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乡镇(街道)政法书记担任,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2人(可由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或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司法助理员、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担任)。

(3)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社区)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村居(社区)综治专干担任,成员由村组长(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网格员、村干部等担任,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1人(可由聘用的法律顾问、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担任)。

(4)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婚姻、道路交通、消费者协会、旅游、劳资、生态环境、物业、土地流转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各设立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区民政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设立部门业务股室负责人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设立部门自行安排,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1人(可由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司法助理员、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担任)。

2、阵地建设。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需达到“八有”标准。即有调解室、有人员、有牌子、有徽章、有印章、有台帐、有制度、有案卷。

(三)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1、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严格落实村居(社区)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级及各单位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应分类梳理、逐一登记造册,责任到人,限期化解,并填写《永定区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附件1)。

2、落实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区、乡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区级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学习贯彻上级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对重大疑难棘手矛盾纠纷案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化解跨行业、跨地区突出矛盾纠纷;研究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督促各单位落实。

3、落实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非公职人员)调解成功、录入如法网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并制作规范人民调解案卷的,以及区法院特邀调解员、驻点值班律师调解成功、录入调解平台、制作案卷、经区人民法院审批后,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以奖代补案件补贴。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或调解室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助由设立部门自行解决。

4、落实司法确认制度。经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区人民法院依法尽快办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村、乡、区矛盾纠纷“431”分级化解长效机制,即实行村、乡、区三级矛盾纠纷逐级调解机制,村级至少调解4次,乡镇(街道)至少调解3次,区级至少调解1次。

1、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分级调解4次。村级按照村小组长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网格员或调解员——综治专干——村居(社区)书记或主任的顺序逐级开展调解工作。村小组长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排查、走访时发现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未调解成功的报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先由网格员或调解员介入调解,再由综治专干介入调解,最后由村居(社区)书记或主任介入调解。仍未调解成功的,在2日内填写《永定区矛盾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一次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都应做好调解记录,调解成功的,制作全区统一样式的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进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登记。

2、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以及村居(社区)上报的矛盾纠纷调解3次。乡级按照调解员或包村干部——政法书记——党(工)委书记或乡镇长(街道主任)的顺序逐级开展调解工作。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村级调解委员会上报的矛盾纠纷,先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安排调解员及包村干部进行调解,再由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政法书记)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共同调解,最后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乡镇镇长、街道主任)主持调解,较重大矛盾纠纷党(工)委书记必须参与。仍未调解成功的,在2日内由调解员填写《永定区矛盾纠纷调解情况表》,报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一次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都应做好调解记录,调解成功的,制作全区统一样式的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进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登记。

3、区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乡镇(街道)上报的纠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纠纷后,根据纠纷案件的类别建立台帐,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纠纷案件报分管副区长,由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仍未调解成功的,应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区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4、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负责调解各设立单位移交的矛盾纠纷。即各设立单位对涉及本单位或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先自行组织调解2次,调解不成功的,再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调解,并办理矛盾纠纷移交手续。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调解成功后应制作全区统一的人民调解案卷,并将调解结果及时反馈给原单位。例如:医患纠纷,先由医院科室自行调解,再交院医务科调解,最后才能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医调委调解成功后要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并将结果反馈给区卫生健康局。

篇四:2022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重要论述,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紧紧围绕平安织金建设,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高水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以平安织金建设为统领,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为核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为抓手,推进社会乡辖区治理体系的建设,构建新型社会管理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有机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运行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万人成讼率逐年下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科技支撑”的指导方针,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调解解决纷争,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坚持分工协作、注重实效原则。各调解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依法调处纠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群众的实惠”的工作原则。

四是坚持依法调处、公平合理原则。在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司法调解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确保调解行为合法、规范、公正和合理。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在平安织金建设领导组织框架下成立实兴乡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组长:XXX、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第一副组长:XXX、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XXX、乡人大主席

XXX、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XXX、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XXX、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XXX、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XXX、乡副科级领导

XXX、乡副科级领导

XXX、乡副科级领导

XXX、乡副科级领导

XXX、派出所长

成员:XXX、党政办负责人

XXX、综治办负责人

XXX、司法所负责人

XXX、林业站站长

XXX、水利站站长

XXX、人力资源社会服务中心主任

XXX、社会事务办主任

XXX、卫生院院长

XXX、乡村振兴工作站负责人

XXX、乡教管中心主任

XXX、乡危改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治中心,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及时工作的领导、议事、协调机构,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审议方案,研究措施,听取工作汇报,决定重大事项等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构建“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体系

1、完善乡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将原司法所调解中心与乡综治中心中心相结合,形成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综治中心各成员单位,对于权力义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土地权属、林地权属、务(资)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校园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通过诉前调解、专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后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非诉程序等不宜开展调解且符合立案调解的纠纷,依法登记立案。综治中心负责进行司法确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下列案件进行司法确认:(1)医疗纠纷;(2)交通事故纠纷;(3)劳动(资)纠纷;(4)校园纠纷;(5)消费者权益纠纷;(6)婚姻家庭纠纷;(7)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其他类型纠纷(10万元以下);(8)其他进行调解后具有执行可能的纠纷。

2、打造提升村级综治中心、建立人民调解平台:组建村级综治中心,提升村级人民调解质量。乡设置1个人民调剂委员会(3名调解员),明确1名调解员为负责人。乡调解委员会负责乡的矛盾纠纷、卷宗整理归档、台账建立等人民调解工作,同时指导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将热心人民调解、懂法律、公道正派且在本地长期居住的村民选进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选聘1名调解员,负责组织力量对辖区的矛盾纠纷化解及统计上报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化解功能。争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3、建立法律专家平台。聘请法律顾问作为“特邀咨询员”参与案件调解,并负责搭建远程视频调解平台。乡综治中心负责沟通、协调等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织纠纷调解时,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建议当事人根据纠纷的复杂情况,邀请“特邀咨询员”进行远程视频调解,为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指导调解疑难复杂案件。远程视频调解平台实现调解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打印笔记等功能,注重保存调解过程视频,确保调解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特邀咨询员”提供的意见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公信力及说服力,不仅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而且节约当事人委托代理费和专家咨询等费用,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4、建立心理咨询平台。建立心理咨询平台,聘请心理专家作为“特邀调解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遇到婚姻家庭、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有心理问题时,调解委员会邀请心理咨询专家提供心理咨询,疏导当事人情绪,缓解心理压力,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调解成功率。

(二)建立“五大”机制,提供诉调对接制度保障

1、建立司法确认机制。建立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共同管理、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建立基层司法确认机制,对乡、村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双方达成具有履行内容的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2、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建立中立机构参与调解机制,建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资)纠纷、校园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涉及各行业专业人员的调解专家库,将专家名单予以公示,为涉案当事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各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相关专业问题时,可根据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委员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调解,邀请的专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采纳,及具体案情提供专业性意见,有效促成纠纷当事人的意见采纳,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达成有效化解纠纷的目的。

3、建立保障机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第一道防线”作用,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及相关规定落实人民调解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4、建立回访机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在卷宗材料中装订案件回访表,认真填写当事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对调解人的建议、建议等,以便政法委、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取案件进行回访,便于掌握纠纷化解及协议履行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应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对各种隐患,存在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预防矛盾纠纷激化。

5、建立选拔管理、培训考核机制。由乡综治办牵头,乡司法所负责,各村参与,指导村开展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选任工作,调解员联络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经考察合格,由乡下文,并由任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每届任期3年。把退休干部、律师、大中专毕业生、离任村干部、退伍军人等人员选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队伍。建立乡、村两级培训机制,乡每年机制培训1期,有乡综治办牵头,具体由司法所配合负责,培训每年不少于2期,重点提升化解纠纷的能力和规范调解行为。

(三)强化“三大调解”模式,形成矛盾多元化解格局

1、强化人民调解。各行业主管部门、乡综治中心要加强统筹督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履职,加强调解力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台账建立,摸底排查、数据上报,积极消化和管控好各种矛盾纠纷。建立邻里纠纷调解,发挥退休干部、寨老、族老等人员参与纠纷调解,及时化解矛盾。

2、强化行政调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中心工作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社保、卫生院、派出所、危改办、科宣办、教管中心、林业站、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妇联等部门完善机制,创新举措,加强指导,主动作为,对涉及所属行业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司法调解。发挥司法所调解主导作用,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立案后进行诉讼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努力为当事人参加调解提供方便。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邀请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参与组织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村、各部门要主动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把人民调解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层层压实责任。

(二)注重统筹协调。各村、各部门要统筹兼顾,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落实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乡宣传办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加强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成效,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考评考核等制度,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形成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

篇五:2022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扎实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大预防和化解纠纷力度,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挃导,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推动-3-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共治、各方参与,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坚持司法引导、诉调对接、社会协同,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的解纷合力;坚持优化资源、完善制度、法治保障,提升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建立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立足县情、合理借鉴、改革创新。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诉源治理”机制1。发挥诉调对接中心职能作用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诉调对接中心,配备“1名法官+1名-4-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从事诉讼引导、分流、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对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完善先行调解、委派调解工作机制,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2。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实行每周一律师接访制度,鼓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调解纠纷,依法保护律师参与诉讼和调解。4。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促成商会调解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5。建立健全公证与诉讼衔接机制人民法院通过吸纳公证机构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委派或委托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人民法院委托公证机构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开展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信息化等手段,-5-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的重复投入;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6。加强诉前、诉中和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衔接引导加强“提示与引导”相结合,加强“立案与保全”相对接。在立案环节及时向当事人详细介绍诉前调解的特点和作用,并对诉讼风险进行提示,引导当事人全面了解诉前调解工作,知晓存在的诉讼风险,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动选择诉前调解。对经审查符合进行诉前保全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多种措施,确保保全的财产免遭毁损、转移,积极为诉前调解的成功打好基础。

(二)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1。构建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构建“1+6+39”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以诉调对接中心为连接枢纽,协同驻院人民调解室,建立重大矛盾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学生损害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劳务纠纷等6大纠纷化解对接平台,法官联系对接39个乡镇街道综治办。-6-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发挥人民司法调解员和综治办工作人员的作用,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乡)、矛盾不上交”的社会综合治理格局。人民法庭应积极推动便民诉讼网络与综治网络的对接融合,在辖区内打造1—2个示范便民诉讼联系站,强化其诉调对接功能。诉调对接纠纷的类型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保险纠纷)、房屋、征地拆迁纠纷、劳动争议、物业服务等纠纷和其他适合诉调对接解决的纠纷。2。加强驻院人民调解室建设由司法局派驻2名特邀调解员,并明确1名调解室负责人,特邀调解员由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人民调解组织成员中推荐,经法院考察合格后聘任。优先考虑返聘2名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加入人民调解组织担任特邀调解员。对返聘退休法官担任的特邀调解员,其经费实行“基本工资+案件补贴”。其中,基本工资参照本院返聘人员标准发放;案件补贴标准为调解成功一件补助50元。对集团案件,按基数(如5-7-件)计算后,50件案件以内10件折算1件;50件以上至100件的,按15件折算1件;100件以上的,按20件折算1件。人民法庭可根据以上标准执行。3。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作用(1)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网络建设。进一步按照酉阳县区域地理特色完善便民诉讼网络建设工作,依靠“庭、站、点、员”四级网络布局,扩大便民诉讼网络辐射面。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实施方案》和《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细化“便民诉讼实施细则”、“便民诉讼工作制度”及“诉讼联络员职责”等工作规章制度,确定“班子成员分片联系、机关干部挂庭联系、人民法庭定点联系、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便民诉讼工作方法。(2)强化乡村民生权益保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乡村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必要帮助,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上,确保其打得起官司。对于进入执行阶段的困难当事人,综合评估其经济状况和诉求合理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及时给困难当事人予以救助。重点是要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将法治的行为习惯深深根植于乡村文化体系。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3)完善诉讼服务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手机-8-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诉讼服务一体机、重庆法院“易审”“易解”“易诉”“易达”平台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切实打通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4)以巡回审判进一步提升诉讼便捷度。采取巡回法庭、预约法庭、午间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种形式,灵活安排开放时间,方便群众诉讼。巡回审理案件不少于受理案件的30%。(5)做好人民调解员、便民联络员业务挃导工作。诉调对接中心和每个人民法庭确定至少1名员额制法官为人民法庭人民调解挃导员,借助“巴渝和事佬”APP,与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全面对接,实现人民调解挃导员对人民调解员的实时挃导和共同化解纠纷。(6)建立驻庭调解员制度。在法庭设立专门驻庭调解员工作室,驻庭调解员与法庭人员同步作息,纳入法庭整体工作部署。进入法庭立案诉讼的民事案件,由驻庭调解员先行“诊断”,然后根据“诊断”结果向庭长提出是否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诉讼的建议。由驻庭调解员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立案诉讼。驻庭调解员与法庭人员一起开展巡回办案,深入村社开展法制宣传。4。推广“三联机制”,服务乡村振兴(1)运用联席会议想“办法”。由法庭定期组织,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负责人召集该辖区内的村委会主任、村综治-9-专干召开的会议。听取各村委会主任和综治专干汇报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找到各乡镇矛盾的爆发点和分析矛盾的激化点,及时掌握农村涉法问题新变化、新形势、新需求,提高司法服务的针对性。根据纠纷调解难易程度,由联席会议拟定幵落实纠纷解决方案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由法庭进行司法确认,实在不能调解的纠纷则及时引导转入相应法律程序。(2)开展联合排查找“麻烦”。建立常态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将便民诉讼联系站同时作为综治网络与便民诉讼网络的连接点,综治主任和综治专干即是便民诉讼联络员,充分发挥其熟悉村情、社情作用,每周至少进行1次进村户摸排,挨家挨户排查矛盾点,做好隐患排查登记工作。人民法庭、派出所以及乡镇综治办工作人员每月进行1次拉网式排查。(3)积极协调联动化“纠纷”。在人民法庭设立联合调解室,引导当事人选择联合调解。综治其他成员单位在遇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根据实际情况,联系法官到村社开展巡回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特邀调解,幵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行优先审查、优先确认、优先执行,确保调解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公信。针对库区移民、土地流转、乡邻等重点领域的纠纷苗头,在法官挃导下进行初调工作,尽可能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准确分析矛盾焦点,把握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尊重乡规民约民俗,准确寻找纠纷化解切入点,做到案-10-件审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双重统一,引导人民群众追求健康向上的物质文化生活。积极与行政执法部门交流沟通,定期组织对执法部门授课,及时调研实践中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完善以院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顺利深入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立案庭,由立案庭庭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优化指导管理民一庭负责指导诉调对接工作,加强对各调解组织,特别是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提供规范的格式法律文书供各调解组织使用。立案庭负责指导相关庭室建立登记前委派调解、登记后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等案件的卷宗、台账管理制度,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易诉”、“易解”平台规范管理。诉调对接案件按本院案件管辖规定执行,由各人民法庭负责办理本辖区范围的诉调对接案件,立案庭负责办理院机关管辖范围的诉前委派调解案件,院机关所有办理民商事案件业务庭负责诉中委托调解案件。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如下基本任务要求开展诉调对接工作:-11-1。诉前调解案件各人民法庭、立案庭每季度所办诉前调解案件数占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比例不得低于15%,低于1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0。1个值;高于15%的,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1个值。司法确认案件占诉前调解成功案件的比例不得低于50%,低于5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0。1个值;高于50%的,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1个值。2。委托调解案件民一庭、民二庭、综合审判庭每季度所办委托调解案件数占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比例不得低于10%,低于1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0。1个值;高于10%的,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1个值。以上基本任务将根据市高法院出台的2019年专项评估指标体系予以调整。

(三)紧密结合实际紧密结合法院工作人员职责调整、程序分流等方面着手,完善工作机制,既推动法院工作也推动多元化解。利用“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活动契机,指导人民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探索调解与裁判、人民法庭执法办案与参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机制,让擅长调解的司法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调解或参与综合治理,缓解审判压力。

(四)落实工作保障领导小组要落实经费保障,争取将驻院调解室、购买服务和信息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加强诉讼服务中心、驻院调解室、人民法庭及便民诉讼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五)及时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并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领导小组成员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专项统计台账,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汇报相关情况,对解决纠纷效果较好的典型案例、工作经验,及时提炼总结并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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